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bt365的网址是由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ization(简称“
CECS”)。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联合工程建设领域各方面力量,团结和组织全国标准化工作者,积极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反映会员诉求,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科学技术水平和标准化工作者的素质,促进工程建设标准化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直机关工委协会党建部。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宣传普及工程建设标准化知识;
(二)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组织制订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政府标准;
(三)组织制定和管理bt365的网址标准;
(四)组织会员参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订、审查、宣贯及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接受委托,协助企业编制企业标准;
(六)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学术活动;
(七)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培训;
(八)编辑出版本会会刊《工程建设标准化》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书籍、资料;
(九)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咨询服务;
(十)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发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相关民间组织的友好往来;
(十一)维护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者的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其意见和要求;
(十二)为业务主管单位提供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和政策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个人会员
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或管理经验,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学术研究及标准制订和实施有一定贡献者。
(二)单位会员
各级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组织和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有关单位。
(三)团体会员
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性、地方性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提出申请;
(三)在本领域具有影响力;
(四)积极参与本会工作;
(五)热心支持工程建设标准化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向本会分支机构申请,也可直接向本会秘书处申请;团体会员直接向本会秘书处申请。
(二)个人会员经本会理事会授权分支机构批准,并报本会秘书处备案;单位会员、团体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四)凡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应级别技术职称,从事标准化工作超过20年且会龄在10年以上,在标准化领域及其相关学科领域中有显著贡献和重大影响的个人会员,经本人申请,有关分支机构推荐,本会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的资深会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受优惠待遇;
(三)优先取得本会信息服务及本会编辑出版的书刊和标准资料,并享受优惠待遇;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研究问题、撰写文章、提出建议;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照本会会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会员凡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由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心参与或支持工程建设标准化事业,积极从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在标准制定、学术研究、咨询服务及工程管理和生产实践中,有较突出成绩;
(三)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政策水平、管理水平或技术水平;
(四)热心支持或参与协会工作,积极履行会员应尽义务,能按时出席协会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以及协会组织的其他相关活动;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没有法律法规等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半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
第二十三条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人选;
(七)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等;
(八)制定《协会标准管理办法》、《会员管理办法》、《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理事长指定或委托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30-150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指定或委托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25-30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不得从同一会员单位连续超过两届产生。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
,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秘书处各办事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或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分歧矛盾,应当依据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如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有关机构和人员违反本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依章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会员公开或通报年度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本会通过会刊及网站等媒体平台及时向会员和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活动等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会员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1月19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