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兵
“古往今来城市无一不是时间的产儿”,“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已经是当今城市中一项重要事实。历史文化遗产一代代保护下来了,时间就会向时间挑战,时间就会与时间发生冲撞:以往历史上的各种文化习俗、价值观念、生活理想,都因此流转到来世。于是,城市以不同的历史时间层次把一个个时代的具体特征都依次贯穿起来……”。这些话语引自于《城市文化》一书,刘易斯•芒福德在1938年出版的这部影响世界的著作中,阐明了一个重要的道理,即富有个性的城市是文化不断积累和沉淀的结果,而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明“正是由一座座富有个性的具体城市构成的”。若认识到这一点,国务院设立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制度的深远意义便显而易见了。
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中起初大多数是具有悠久历史文化的古城,“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随着我们对于历史文化遗产认识的加深,一些近现代发展起来的城市也被公布为国家或者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在过去30多年中,保护的范围扩大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村落,保护的体系更加完整。同时,在保护发展的时空观念上也有了很大的拓展,从古代遗产发展到近现代遗产,从静态遗产到动态遗产,从突出一个历史时期的遗产特征到强调不同历史阶段的文化层级,可以说,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有了很大的扩展,甚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也正在突破以单个城市为研究对象的传统思路,将区域性城乡聚落的整体保护问题作为理论与实践的新课题。
许许多多的城市在中华文明的发展中有着自己独特的作用和地位,但是依照国务院2008年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只有其中一部分城市有资格被冠以“历史文化名城”的桂冠。这些城市至今所保留着的丰富而“真实的”物质遗存,是我们当代人最应当倍加珍惜的。
警惕保护实践中的几种倾向
回顾1982年2月8日,国务院批转原国家建委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公布了第一批2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当时原国家建委等部门的这份请示指出:“有的城市,新建了一些与城市原有格局很不协调的建筑……使城市和文物古迹的环境风貌进一步受到损害。如听任这种状况继续发展下去,这些城市长期积累起来的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不久就会断送,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33年过去了,再次读到这些振聋发聩的文字,我们绝不会觉得这是危言耸听。今天,一些城市深感自己的城市风貌单调乏味,“千城一面”,正是和大建设中轻率地毁掉自己的历史文化遗产、丧失城市文化特色有着极大的关系。问题是,这样惨痛的教训往往还在继续发生。目前仍有这样一些表现。
(一)在历史文化名城内部拆旧建新,进行集中式改造。
一些城市无视自身的历史文化价值和特色,把注意力集中在开发建设上,把城市面貌的“日新月异”作为努力的目标,对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区也通通加以改造,取而代之的是千篇一律的高楼大厦;对历史文化街区本应采取“综合整治”、“有机更新”的保护措施,但却有意无意地进行大规模的改造;道路和基础设施的改善本是一件好事,但是工程设计教条地采取新区的标准,使得历史文化街区的空间肌理遭受无可挽回的破坏;城市的历史文化遗存本来可以作为树立城市文化品牌、提高项目综合效益、激发设计创作灵感的关键要素,但开发主导者的目光有时过于短浅,把它们当成获得经济利益的绊脚石,想方设法一推了之。
(二)不恰当的保护措施给历史文化遗存同样带来破坏。
虽然不断出现建设性破坏事件,但是实事求是地讲,现在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人士意识到了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但是为什么保护、遗存有什么历史文化价值往往并没有被认真对待,以为保护一点旧貌古韵,做到“修旧如旧”,就满足了“历史的集体记忆”的社会需要;一些地方由于忽视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规律,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采取不当的“保护”措施,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令人担忧;不少城市对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的理解局限于创造经济价值方面,总是把遗产保护工作简单地混同于旅游资源开发。他们的思想里缺乏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真正热爱和对历史文化价值的全面认识,所以往往对自己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特色疏于认识,盲目效仿和复制其他城市的案例,结果导致一些经过整理的历史文化街区、建筑修缮的方法经不起推敲,把历史元素仅仅当成装饰,装扮成造作的“假民俗”;城市无论在东西南北,街区业态和功能上似乎只能落入“灯红酒绿”的俗套;甚至在一些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项目中,严重侵害居民利益,违背居民意愿将原住民大量迁出,为的是更利索地开展房屋的修缮和改造,目的与手段本末倒置。
(三)在不具备历史档案支持的条件下大肆复建。
随着我们城市财力的增加和融资渠道的拓宽,一些名城在缺乏足够的城市和建筑历史档案支持的情况下,制订了过于宏大的复建计划并且下了很大功夫加以实施,希望恢复较为统一的“历史的”城市风貌。这种工作干劲固然值得佩服,但还需认识到毕竟有一些风险存在:由于没有足够的历史信息作为保障,复建到一定程度很容易流于主观臆造,虽然全面复建有利于名城风貌的“完整性”,但是这种缺乏“真实性”的“完整性”是毫无意义的;过于宏大的复建可能会给城市财政带来风险;在复建中对于历史地区城市功能网络的破坏可能使得经济社会的运行濒临休克,再想恢复到一个良性循环的状态需要巨额的时间成本;短时期内修补建筑和城市空间,极易造成简单重复的设计,单调的建筑和城市景观最终违背了复建的初衷。
发生这些典型现象的原因主要有: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本质意义认识还不足;对历史城市发展的科学规律还缺乏认识;对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技术性也缺乏认识;管理监督制度还有待健全;保护的法律法规还应更加严厉和周全;保护行动的社会基础还可以进一步夯实;保护的专业人才队伍还有待进一步壮大。
珍视保护工作的新机遇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治国理政的新思路,部署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这为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机遇,我们应当珍视这个宝贵的历史机遇,群策群力,把保护和发展的工作做得更加扎实。
(一)以中华文明传承的高度重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灿烂的中华传统文化蕴藏着经历了历史洗礼的宝贵财富,这些“生于斯长于斯”的文明结晶对人类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暨国际儒学联合会第五届会员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指出:“优秀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传承和发展的根本,如果丢掉了,就割断了精神命脉。我们要善于把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发展现实文化有机统一起来,紧密结合起来,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继承。”
“要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首先要认识到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中华文明的重要载体,对其保护与发展应从传承中华文明的战略高度进行认识,“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建设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
(二)重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性。
强调认识城市客观发展规律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意义,重视名城、名镇、名村的动态性和复杂性,使保护整治从思想到行动遵从城市发展的规律;深入系统地研究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构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发展的体系;根据我国城镇发展的物质形态和历史文化特征,深化“真实性”、“完整性”的本土化认知,探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科学路径;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整治问题上继续坚持1996年原建设部在黄山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会议上提出的“保存好真实历史信息、更新基础设施、小规模渐进式地开展整治”等原则,要保存整体风貌和真实历史遗存,切忌大拆大改。
要把历史文化的保护同人居环境的改善紧密结合起来。在历史文化名城中,对建设中发现的历史遗迹,做好发掘工作,科学制订保护方案,妥善处理文物保护同城市建设的关系,处理好利益相关方的关系。对一些城市考古项目,因情况各异,所以需要因地制宜,精心谋划,综合研究,探索更合理、更积极、更可持续的利用方式,把文物古迹展示同公共空间的开辟有机结合起来,使文物的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为城市环境品质改善增添更多的文化光彩。
要积极探索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道路,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过程中,创新城市历史文化保护的制度,在“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同时,深入研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中的产权问题,探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和文物建筑保护中的补偿机制,既使文化遗产得以保护,又使其中的居民和文物建筑的所有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以充分调动所有权人参与保护、自觉保护的积极性。
(三)要把民生的改善作为保护工作的重要目标。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普遍存在基础设施缺乏或者老化的问题。虽然地面建筑的修缮和维护是非常重要的工作,但是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要把人民群众生活条件的改善放在首位,没有现代化的基础设施,只谈地上文物古迹的保护,就解决不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把民生的改善和遗产的保护统一起来,从根本上实现居民生活条件的现代化,让所有生活在那里的居民拥有一份文化上的自豪和自尊。从国家相关标准的修改入手,采取与历史文化保护地区相适应的适用工程技术改造基础设施,使之现代化但又不对历史城区造成破坏。
(四)完善法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严格遵守《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依法行政,强化管理职能,更系统地发挥部门监管作用,建立多层次、全过程的责任追究和惩处制度,对于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决不姑息,树立城乡规划的权威;根据我国城镇化发展的实际需要,借鉴国际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历史城镇保护的法律体系;依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 2020年)》的要求,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及相关项目的实施进行事前介入、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应研究探索编制“文化资产负债表”,建立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领导实行离任审计的制度,以增强地方领导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感。
(五)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遗产保护的社会基础。
充分利用媒体、学校教育等手段,加大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历史文化、关心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形成广泛深入的公众参与机制。(作者为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总规划师、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六)壮大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技术力量。
要把人才培养作为重要的抓手,构建全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工作平台,吸收优秀的技术力量,壮大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队伍;整合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规划设计机构、行政管理部门的保护力量,总结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领域规划设计的技术政策;完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建立后期动态监测性反应的机制;围绕“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主题,通过搭建有效的工作平台,鼓励开展独立的保护与发展基础理论研究,包括城市与区域发展史研究,历史城镇(群)的可持续发展研究,工业遗产、优秀近现代建筑、乡土建筑、文化景观、文化线路等新型历史文化遗产类型的研究,以及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的理论研究;研发和推广保护利用的适应性技术,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更新改善技术、传统建筑保护和修复技术、生态技术、安全防灾技术、数字化技术;对历史城镇特色风貌保护和传承,要积极尝试应用城市设计的方法和理念,使城市风貌特色的塑造同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更加有机地结合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