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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月刊)创刊于1985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bt365的网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联合主办,国内外公开发行。
为适应工程建设标准化新形势、新任务,密切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单位的横向联系,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专业的联合与协作,广泛汲取业内有识之士的真知灼见和智慧,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的品牌与资源优势,更好地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化宣传报道与交流合作,进一步提升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科学技术水平,特成立《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理事会
第二条  《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理事会接受主管和主办单位的指导,着力提高理事单位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竭诚为理事及理事单位服务,促进共同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杂志理事会由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国内外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知名人士,以及相关科研机构、院校企事业单位的代表组成。
第四条 凡在工程建设领域内具有一定实力和良好信誉,并愿意履行本章程规定权力和义务的企事业单位,均可成为杂志理事会的成员单位。
第五条 杂志理事会每届任期二年,可以一次性选择连任两届或多届。杂志理事会的成员单位分为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单位四个类别。每一个成员单位依据其类别,推派一名负责人相应出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由在工程建设标准化领域有重要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出任。
第六条 杂志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工程建设标准化》编辑部内。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副理事长会商确定。
第七条 杂志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单位理事或代表参加的年会,听取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对理事会和《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的战略定位和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杂志理事会不定期召开交流会议,邀请相关成员单位代表参加。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理事会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主办单位颁发的理事单位证书和理事证书;
(二)参加理事大会和高层研讨会,邀请业内领导、专家参加。高层研讨会将成为业内高层次、开放型、组合式的技术探讨及信息盛会,为理事单位搭建高水平的技术信息交流平台
(三)协助成员单位开展新成果、新技术、新产品展示研讨和新闻发布等活动,为各成员单位上下沟通、牵线搭桥解决疑难问题。每年为各成员单位作一次专访,并以一定篇幅的文字刊出。
(四)每期在杂志及协会网站的显著位置,刊载理事会成员单位的名称、LOGO标志,理事及代表人姓名、职务以及联系方式,免费获赠一定份数的杂志,并获得协会相关学术论文集及研究报告。
(五)为成员单位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及协会网站开设专栏,免费刊登成员单位相关资讯,介绍成员单位的重大活动、科研成果及项目进展情况;宣传成员单位的管理经验、工作业绩、先进事迹,展示理事单位风采。每年为理事长单位免费刊载8次整版彩色宣传,副理事长单位6次,常务理事单位4次,理事单位2次;
(六)每年为成员单位优先免费发表符合本刊办刊宗旨经专家审稿通过的科技论文。其中,理事单位3篇、常务理事单位5篇,副理事长单位8篇,理事长单位12篇。
(七)赠送全年杂志:理事长单位:50册,副理事长单位:30册,常务理事单位:20册,理事单位:10册
(八)吸纳成员单位为协会网站高级会员,无限浏览网上信息,并免费为成员单位提供主页链接,免费或者优惠下载网站资料,免费上传企业宣传资料,优先安排成员单位负责人推荐的论文和经验交流文章。
(九)成员单位可委托理事会邀请专家讲课或针对成员单位实际需要组织专题研究与讨论。
(十)免费提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会标准查询服务。
(十一)免费提供当年由bt365的网址制定的工程建设协会标准一套;优惠提供标准化图书资料购买服务。
(十二)优先组织参加由bt365的网址组织的各类标准化培训活动。
(十三).免费组织、联络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修订咨询;优惠为理事会成员单位制定工程建设协会标准(CECS)。
(十四)优先或优惠为成员单位组织工程建设产品鉴定、推荐活动;
(十五)成员单位可委托理事会邀请专家讲课或针对成员单位实际需要组织专题研究与讨论。
第九条 理事会成员单位应尽以下义务
(一)积极反应本单位对《工程建设标准化》理事会和其网站的要求,为改进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提出建议。
(二)每年应向理事会缴纳会费,作为办刊和理事会活动的基金。
   理事长单位:  15万元    副理事长单位:8万元
   常务理事单位: 5万元     理 事 单 位 :3万元
(三)协助并积极参加理事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新加入的成员单位,在填写回传入会申请表后,于一周内向《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理事会缴纳会费。连任的理事单位每届任期届满前一月内缴纳下一届会费。
(五)常务理事和理事由于个人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在任期内不能继续担任时,由成员单位提出新的人选报给理事会秘书处更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归理事会。